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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條約第五章的規則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E5%B0%88%E5%88%A9%20%20%EF%BF%BD%EF%BF%BD%EF%BF%BD%E4%B8%96%E7%95%8C%E6%99%BA%E6%85%A7%E7%94%A2%E6%AC%8A%E7%B5%84%E7%B9%94 <第五章 本條約第五章的規則
  • 規則84  代表的費用
    • 84.1  由政府負擔

      參與依據本條約設立組織之每位代表的費用應由任命該代表的政府負擔。

    規則85  大會欠缺法定人數
    • 85.1  通信投票

      在本條約第五十三條第(5)項第(b)款規定的情形,國際局應將大會決定(不包括涉及大會自身程序的決定)通知未出席大會的締約國,並請其在通知後三個月內以書面投票或表示棄權。若在前述期限屆滿時依此投票或表示棄權的締約國數量已達開會時法定人數所欠缺的數量,而且同時具備必要多數,則該決定應生效。

    規則86  公報
    • 86.1  內容及形式
      • (a) 本條約第五十五條第(4)項規定的公報應包含:
        • 每件已公告國際申請案依據本
          規則48規定公告之冊子首頁的資訊(由行政指示規定)、在該頁出現的圖式(若有圖式的話)及摘要,
        • 應向受理局、國際局、國際檢索機構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繳納規費的規費表,
        • 依據本條約及本施行細則應公告的通知,
        • 指定局或選定局提供國際局關於指定或選定系爭局的國際申請案是否符合本條約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資訊,
        • 行政指示規定的其他有用資訊,但不包括本條約或本施行細則禁止接觸的資訊。
      • (b) (a)項規定的資訊應以下列兩種方式提供:
        • 紙本公報:應包含依據本規則48規定公告之冊子首頁的資訊(「書目資料」(bibliographic data)由行政指示規定)及(a)項第(ii)款至第(v)款規定的項目;
        • 電子公報:應包含書目資料、在首頁出現的圖式(若有圖式的話)及摘要。
    • 86.2  語文;接觸公報的管道
      • (a) 紙本公報應以雙語(英文及法文)版本出版。若銷售或補助金足以支付出版費用,則紙本公報亦應出版其他語文版本。
      • (b) 大會得命令以(a)項規定以外語文出版公報。
      • (c) 本規則86.1(b)(ii)規定的電子公報應可同時以英文及法文依行政指示規定的電子方法取得。國際局應確保翻譯是使用英文及法文。該局亦應確保在公告包含國際申請案的冊子同時或儘快在此公告後提供電子公報。
    • 86.3  頻率

      出版公報的頻率應由秘書長決定。

    • 86.4  銷售

      公報的訂閱或其他銷售價格應由秘書長決定。

    • 86.5  標題

      公報的標題應由秘書長決定。

    • 86.6  其他細節

      關於公報的其他細節得由行政指示規定。

    規則87  出版品
    • 87.1  國際檢索機構及初步審查機構

      任何國際檢索機構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有權免費取得每份已公告國際申請案、公報及國際局就本條約及本施行細則相關事項出版的其他一般出版品各二份。

    • 87.2  國家專利局
      • (a) 任何國家專利局有權免費取得每份已公告國際申請案、公報及國際局就本條約及本施行細則相關事項出版的其他一般出版品各一份。
      • (b) (a)項規定的出版品應在提出特別請求時寄送。若出版品有一種語文以上的版本,該請求應指定希望的語言版本。
    規則88  本
    規則的修正
    • 88.1  一致性要求

      本施行細則下列規定的修正必須有權參與大會投票的締約國均贊成,才能通過:

      • 本規則14.1(轉交費),
      • [刪除]
      • 本規則22.3(本條約第十二條第(3)項規定的期限),
      • 本規則33(國際檢索的相關習知技術),
      • 本規則64(對習知技術的國際初步審查),
      • 本規則81(修改本條約規定的期限),
      • 本條規則(即88.1)。

       

    • 88.2  [刪除]
    • 88.3  要求不得有某些國家反對

      本施行細則下列規定的修正必須本條約第五十八條第(3)項第(a)款第(ii)目規定的有權參與大會投票的締約國均贊成,才能通過:

      • 本規則34(最少的文件),
      • 本規則39(本條約第十七條第(2)項第(a)款第(i)目規定的標的),
      • 本規則67(本條約第三十四條第(4)項第(a)款第(i)目規定的標的),
      • 本條規則(即88.3)

       

    • 88.4  程序

      任何修正本規則88.1或 88.3規定的提案,若須經大會決議,則應在決定該提案的大會召開前至少二個月通知全體締約國。

    規則89  行政指示
    • 89.1  範圍
      • (a) 行政指示應包含:
        • 關於本施行細則明確交付該指示之項目的規定,
        • 關於適用本施行細則的細節規定。
      • (b) 行政指示不得牴觸本條約、本施行細則、國際局與國際檢索機構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所定協定之規定。
    • 89.2  來源
      • (a) 秘書長應在諮詢受理局、國際檢索機構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後,起草並制定行政指示。
      • (b) 秘書長得在諮詢對修正有直接利益的局或機構之後修正行政指示。
      • (c) 大會得要求秘書長修改行政指示,秘書長應據此修改。
    • 89.3  公告及生效
      • (a) 行政指示及其修改應在公報公告。
      • (b) 公告時應指出被公告規定的生效日。不同規定的生效日可以不同,但任何修改在公報公告前均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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